党员谈心谈话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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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、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、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,入党积极分子培养、发展对象考察、接受预备党员、预备党员转正、接收党员组织关系、党员干部受到表彰奖励、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等,党组织负责人都要与其谈心,坦诚相见,交流思想,交换意见。
第二条 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情况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提出意见和建议,加强沟通,促进交流。
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,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和支委成员必谈,支委成员相互之间必谈,支委成员和分管处室同志之间必谈。
第四条 采取个别谈话、集体座谈等方式,有组织地开展谈心谈话活动。
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,对外出流动党员,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,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,听取意见和建议;对困难党员上门谈心,主动关怀,扶贫帮困。
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,上级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。
2019年11月5日 15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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